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诸尸应验而不验;(初覆同)或受差过两时不发;(遇夜不计,下条准此)或不亲临视;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;或定而不当,(谓以非理死为病死,因头伤为胁伤之类)各以违制论。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,不在自首觉举之例。其事状难明,定而失当者,杖一百。吏人、行人一等科罪。
诸被差验覆,非系经隔日久,而辄称尸坏不验者,坐以应验不验之罪。(淳 详定)
诸验尸,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;请官违法,或受请违法而不言;或牒至应受而不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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