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45回:“设立筹安会事务所,传布种种印刷物,实属弁髦法纪,罪不容诛。”
弁髦法纪
弁髦法纪
解译:
弁:黑布帽子;髦:儿童眉际的垂发;弁髦:蔑视,抛弃。指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
出处:
蔡东藩《民国通俗演义》第45回:“设立筹安会事务所,传布种种印刷物,实属弁髦法纪,罪不容诛。”
成语简写:
弁髦法纪
成语繁体:
覍髦灋紀
感情色彩:
中性成语
成语用法:
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指目无法纪
成语结构:
动宾式成语
产生年代:
当代成语
近义词:
目无法纪
英语翻译:
despise legal orders